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188,2017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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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玉佳
債 務 人 廖侲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債權人請求違約金以「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個月之部分,未具體明確,且債務人何時再違約亦非確定,債權人此部分之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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