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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6號
債 權 人 柯致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順富、顏逸帆、顏廷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顏順富、顏逸帆、顏廷軒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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