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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3號
債 權 人 浪琴嶼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袁玉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承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承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大樓管理委員會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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