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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黃建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吉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蓋有貴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印文之聲請狀及委任代理人之委任狀正本。
二、債務人王吉松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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