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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51號
債 權 人 橋星大樓互助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甘忠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銘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二、債權計算式。
三、若請求之債權包含延滯金,請求之依據為何?如該延滯金屬於利息性質,則延滯金再請求利息之依據?(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
四、債務人陳銘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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