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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59號
債 權 人 阿里山饗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文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旺國際休閒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鼎旺國際休閒事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6年3月2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65073920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並附其廢止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債務人鼎旺國際休閒事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及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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