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2778,2017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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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7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張仙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貳佰零玖元之遲延違約金,㈡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零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貳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之遲延違約金,㈢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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