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2789,2017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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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89號
債 權 人 王思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樹林即展運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

台端以月息2﹪即年息24﹪計算利息,已逾上開規定,請更正。

二、台端陳稱利息合計14,020元,運費391,286 元,合計應為405,306 元,惟台端請求之金額為404,925 元,又106 年1 月之運費係於106 年3 月10日屆期,台端現請求一個月利息7,826 元依據為何,請台端依民法第205 規定計算已屆期之利息,及債務人已屆期應給付,尚未給付之金額,更正聲明,並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三、請釋明台端請求之利息金額部分,再計算利息之依據?(按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四、請釋明自民國106 年3 月13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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