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94號
債 權 人 台灣亞利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舜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啟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貴公司係依票據關係請求,請釋明本票有無現實提示,及提示日為何?
二、如貴公司非依票據關係請求,請釋明請求之基礎為何?
三、債務人黃啟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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