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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830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李劭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瑞克企業有限公司、林正禮、吳陳美霞、朱陳英金、陳銘揚、陳富美、陳冠宇、陳思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瑞克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6年12月10日經授中字第0963534144號函核准廢止,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並附其廢止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債務人瑞克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及廢止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陳銘福業已死亡,貴銀行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仍列陳銘福之依據為何?又貴銀行僅有一筆債權,則分列二個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為何?
四、債務人林正禮、吳陳美霞、朱陳英金、陳銘揚、陳富美、陳冠宇、陳思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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