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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85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朱恩儀(原名:朱鈺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朱恩儀(原名:朱鈺珍)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朱恩儀(原名:朱鈺珍)業已遷出國外,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自無法於國內合法送達。
是依首揭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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