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2865,2017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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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865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蔡清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3年1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983682362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民國103年6月25日將上開門號過戶於案外人許晏甄,後案外人許晏甄又於民國103年7月27日將上開門號過戶於債務人。

二、查案外人余宗恩於民國103年3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97361433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103年6月25日將上開門號過戶於債務人。

三、查債務人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916097306、0979636910之行動電話服務。

四、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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