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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899號
債 權 人 郭賢萬
債 務 人 劉世杰
債 務 人 劉世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佰貳拾伍萬肆仟參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之如附編號1、11之支票,經核其提示日期分別為民國105年11月28日、民國106年3月1日,依票據法第133條前段規定,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起之利息,則債權人請求逾如主文所示利息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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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8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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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新 台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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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年11月26日 │682,000元 │105年11月28日 │732019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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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5年12月2日 │690,300元 │105年12月3日 │52221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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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5年12月9日 │320,000元 │105年12月10日 │90684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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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5年12月11日 │682,000元 │105年12月12日 │90684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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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5年12月16日 │689,000元 │105年12月17日 │52260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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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5年12月21日 │696,000元 │105年12月22日 │906846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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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6年1月10日 │686,000元 │106年1月11日 │52260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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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6年1月19日 │688,000元 │106年1月20日 │90684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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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6年2月9日 │680,000元 │106年2月10日 │906847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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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6年2月9日 │368,700元 │106年2月10日 │52260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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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6年2月28日 │687,000元 │106年3月1日 │52260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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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6年3月5日 │697,300元 │106年3月6日 │90710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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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6年3月9日 │688,000元 │106年3月10日 │90710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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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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