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2964,201703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64號
債 權 人 沈建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均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吳均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或雖尚未屆清償期而得請求該款之約定等釋明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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