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2968,2017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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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68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 務 人 劉水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肆拾伍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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