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2969,201703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69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萍等6 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蘇宇瑄、蘇宇亮為未成年人,請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債務人葉萍、蘇宇寧、蘇宇瑄、蘇宇亮、蘇進村、呂文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