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72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立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顏立夫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已將債權讓與之事實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如送達回執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