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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8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槿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以三個月為限,㈡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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