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01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劉德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順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借據暨約定書第四條所載,借款期間適用利率□688 方案,本借款按每日借款餘額依下列年利率按日計息,採固定利率並於一年內不再調整,當日借款利率餘額60,000元(含以下),全案適用年利率15.88 ﹪,惟貴公司現金卡請求之金額146,956 元,顯未符合,請釋明本件借款餘額究為何?應適用之年利率為何?請求之年息為何?
二、依貴公司提山信用卡用卡須知第一條第三項第3 點所載: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但不包含循環信用利息及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停用手續費、違約金,請釋明貴公司受讓信用卡債權金額106,765 元,不計入循環信用利息計算之金額為何?並提出帳單明細。
三、債務人許順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