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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025號
債 權 人 陳雲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哲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所載債務人吳哲維借款新台幣41,270元,並於民國106年1月30日曾歸還新台幣1,000元,則再請求給付新台幣41,270元之依據為何?
二、請釋明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若台端書寫有誤,請具狀更正年息為5%)。
三、債務人吳哲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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