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3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李咨儀
債 務 人 宋耀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伍萬參仟壹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參拾壹萬零柒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捌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債權總金額:53,197元、310,790 元,註:債權總金額係以計算至[民國100年5月16日]止,則債權人請求逾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之範圍,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