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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5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謝宗璟
債 務 人 謝昆寮
債 務 人 萬淑玲
一、債務人萬淑玲、謝宗璟、謝昆寮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零壹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萬淑玲、謝宗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謝宗璟前於民國101年至102年間,邀同債務人謝昆寮、萬淑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筆,計新臺幣137,389元整,另於民國103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萬淑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計新臺幣46,170元整,共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183,559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謝宗璟自民國105年11月20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30,1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謝昆寮、萬淑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05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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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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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萬淑玲、謝│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83977 │宗璟、謝昆│0月20日起 │ │一五 │
│ │元 │寮 │ │ │ │
├──┼───┼─────┼──────┼──────┼───────┤
│ 002│新臺幣│萬淑玲、謝│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46170 │宗璟 │0月20日起 │ │一五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萬淑玲、謝│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3977 │宗璟、謝昆│1月2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寮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萬淑玲、謝│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6170 │宗璟 │1月2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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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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