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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8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李士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零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李士賢分別於(一) 民國103年11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2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2.58%固定計付,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最高收取三個月。
及於(二) 民國105年8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8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2.8%固定計付,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最高收取三個月。
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517023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
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08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士賢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周年利率百分之│
│ │247522│ │1月10日 │ │12.58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李士賢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周年利率百分之│
│ │269501│ │2月05日 │ │12.8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士賢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每月加付1000元│
│ │247522│ │1月10日 │ │之違約金,最高│
│ │元 │ │ │ │收取三個月 │
├──┼───┼─────┼──────┼──────┼───────┤
│ 002│新臺幣│李士賢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每月加付1000元│
│ │269501│ │2月05日 │ │之違約金,最高│
│ │元 │ │ │ │收取三個月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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