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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82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李坤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零貳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李坤陽分別於1.民國101年0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1年02月13日起至民國106年07月1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
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
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
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至民國105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三期為限。
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2.民國103年10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44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3年10月08日起至民國111年04月0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2.58%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
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
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
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至民國105年12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三期為限。
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債務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430219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
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08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坤陽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38971 │ │2月18日起 │ │點八八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李坤陽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391248│ │2月08日起 │ │點五八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坤陽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最│加計每月(期)新│
│ │38971 │ │2月18日起 │高連續收取期│台幣1000元之違│
│ │元 │ │ │數三期為限 │約金 │
├──┼───┼─────┼──────┼──────┼───────┤
│ 002│新臺幣│李坤陽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最│加計每月(期)新│
│ │391248│ │2月08日起 │高連續收取期│台幣1000元之違│
│ │元 │ │ │數三期為限 │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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