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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06號
債 權 人 張加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祥馳汽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所載債務人為祥馳汽車,惟所提出之代理投標書所載,立合約之乙方為祥倫實業有限公司,請具狀釋明正確債務人為何人?並提出其商業登記資料、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承上,如債務人為祥馳汽車,則請提出對祥馳汽車請求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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