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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06號
債 權 人 張加鋒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祥馳汽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
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祥馳汽車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代理投標書所示,立合約之乙方為祥倫實業有限公司,無法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祥馳汽車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4日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對祥馳汽車請求之依據及正確之債務人,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4月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尚難謂該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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