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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49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
法定代理人 曾孔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毅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之身份證字號有無錯誤,貴醫院債務人性別所載為男,惟身份證統一編號數字開頭為2,顯有錯誤。
二、債務人黃毅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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