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6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石瑞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貴公司提出之債權讓與公告債務人之姓名為石瑞「豐」非石瑞豊,且身份證字號為S101×××376,無法辨認為同一人)
二、債務人石瑞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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