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3401,2017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401號
債 權 人 公園第一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舜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伍顧雅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二、債務人伍顧雅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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