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356,2017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6號
債 權 人 方玉里
債 務 人 旺亮木地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奎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佰貳拾貳萬壹仟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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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35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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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備考│
│號│ (民    國) │ (新臺幣) │  (民  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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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年12月17日 │1,000,000元 │105年12月27日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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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5年12月6日  │1,200,000元 │105年12月21日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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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5年2月23日  │636,000元   │105年12月22日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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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5年12月31日 │892,000元   │106年1月3日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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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5年12月31日 │1,093,000元 │106年1月3日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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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5年12月31日 │3,000,000元 │106年1月3日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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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5年12月12日 │400,000元   │105年12月21日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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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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