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358,2017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周歆宸
債 務 人 謝雅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零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