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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644號
債 權 人 楊童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建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陳建良未依離婚協議書第項第㈣款清償為由,聲請對債務人陳建良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離婚協議書㈣所載「…如有一期未付,視同未履行約定,必須無條件履行右第二、三條。
共分為十期每期六仟元。
」「㈢……履行付款,須額外支付……每月十一號壹萬參仟元整當慰藉金…」,而未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或全部餘額之給付之記載,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6 日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已屆期之代償信用卡卡費之金額為何?該裁定於106 年4 月14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則債權人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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