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378,2017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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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78號
債 權 人 伯源極品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秦天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未提出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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