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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873號
債 權 人 便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世卿
債 務 人 呂瑀葵
債 務 人 呂添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參佰壹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債權人請求之違約補償金部分,依未到期租金新臺幣(下同)744,775 元【計算式:(16,000-7,225 )+16,000 元×46期=744,775】乘以百分之四十,為297,9 10元【計算式:744,775 ×40﹪=297,910】,債權人請求 逾此部分應予駁回,又依租賃條款第條第3項約定,僅 延遲償付租金按年息20﹪計算利息,則債權人請求逾167,2 25元( 即106 年3 月9 日前之租金) 依年息20﹪計算利息 部分,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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