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3912,2017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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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912號
債 權 人 黃彥中
法定代理人 廖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4 月2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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