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4330,20170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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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30號
債 權 人 陳文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財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台端是依何關係請求(借款,亦或其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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