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4333,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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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33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欣五金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宏欣五金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補列相對人宏欣五金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未經列載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備註: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一項: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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