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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35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璟雄古兆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璟雄古兆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查明債務人璟雄古兆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有無錯誤,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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