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4676,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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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67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洪國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陸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收取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洪國傳於民國105年5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73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75678元整自民國106年02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7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02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最高收取3個月。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75678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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