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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758號
債 權 人 陳新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正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朱正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系爭原債權人林鴻堯對債務人朱正宏之債權讓與予債權人陳新德一事合法通知債務人朱正宏之證明到院(例如存證信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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