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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769號
債 權 人 李浚源
債 務 人 吳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柒拾貳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民法第205條、第207條亦分別規定。
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其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自民國92年9月3 日至106 年4 月19日止,按年息24﹪計算之利息計3,200,000 元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請求逾年息20﹪之利息即2,720,000 元部分,依上開規定,無請求權且不得再生利息,故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部分,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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