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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77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王文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零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最高連續收取三個月為限,另應向債權人給付交易手續費新臺幣參仟陸佰柒拾伍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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