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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792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張秀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貳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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