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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804號
債 權 人 范令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俊祥、鄭皓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債務人鄭俊祥、鄭皓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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