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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804號
債 權 人 范令復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俊祥、鄭皓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以其持有債務人鄭俊祥簽發,債務人鄭皓達背書之支票一紙,經提示未獲付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提出之支票退票理由單模糊無法辨識,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 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6 年5 月11日送達予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首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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