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4815,2017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81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林美玲
債 務 人 陳俊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玖仟壹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最高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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