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83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鄭恩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雷金貴即雷詹緞子之繼承人、雷艷華即雷詹緞子之繼承人、雷艷玲即雷詹緞子之繼承人、雷艷芬即雷詹緞子之繼承人、曹宥潔即雷詹緞子之繼承人、曹國良即雷詹緞子之繼承人、雷玉芳兼雷詹緞子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被繼承人雷詹緞子之繼承人有無向所屬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所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