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8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鄭恩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麗玉即黃健亦之繼承人、黃清源即黃健亦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民國105 年3 月4 日之利息利率究為1.69﹪亦或2.69﹪。
二、債務人莊麗玉即黃健亦之繼承人、黃清源即黃健亦之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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