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4852,201705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852號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李秀芬
債 務 人 陳姿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壹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貳仟玖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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