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促,4855,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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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85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楊博聖
債 務 人 林妙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陸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肆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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